结婚没有结婚证有了孩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双方可以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未领结婚证但育有一子,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分开,对孩子抚养权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考虑到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且母亲有稳定收入和居住环境,而父亲工作不稳定且经常出差,最终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未办理结婚手续有了孩子,后双方分手。王某虽做了绝育手术,但平时对孩子疏于照顾,赵某则一直对孩子关爱有加。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孩子由赵某抚养。
在这类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孩子的生活环境和意愿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当事人应当理性对待,积极提供有利于自己抚养的证据和情况,同时也要尊重孩子的权益和意愿,共同为孩子的未来着想。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关爱都不能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