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继承遗产权不可以放弃。小孩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小明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是他的母亲。母亲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想要代小明放弃继承遗产。但其他亲属认为这样损害了小明的利益,双方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母亲的代理行为很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小孩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随意代理其放弃继承权,尤其是在这种可能损害小孩利益的情形下。法律明确规定了遗产的继承顺序和范围,就是为了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轻易被剥夺或放弃。
小红是一名未成年人,其父母双亡后留下了房产等遗产。其亲戚作为法定代理人,试图让小红放弃继承遗产,以便他们能获得更多利益。后来此事被其他知情人发现并提出质疑。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小红的亲戚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能利用代理之便损害被代理人的权益。对于遗产继承,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任何试图违法操作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的权益更应得到特别的保护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