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保证是没有经过改动的。
如果要想让此类证据被法院采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让它们互相印证。
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要经过公证处公证,在起诉离婚时自己单独提取的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等外遇证据是很难被法院采信的。
2、保证书或悔过书:在婚外情被另一方发现之初,一些人会写下保证书或悔过书表明自己今后“决不再犯”的决心。
这类保证书或悔过书是会被法院采信的。
3、照片:因为婚外情证据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如果请侦探公司拍照片,操作的过程中要好好的考察侦探公司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确保婚外情证据的合法性,已达到在法庭离婚时能提供有效地外遇证据的目的。
4、录像:如果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录音: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但需要提醒您的是,因为现在的一些数码录音资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要能证明其是未经修改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李某怀疑其配偶有外遇,便雇佣侦探公司进行跟踪拍摄。侦探公司在宾馆外偷拍其配偶与他人进入房间的画面,李某以此为证据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认为该证据不合法,未予采信。
张某发现其丈夫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在与丈夫沟通时悄悄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其丈夫承认了外遇行为。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交该录音证据,法院予以认可。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提供的证据之所以未被采信,是因为其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宾馆外的偷拍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而张某通过合法途径,在与丈夫的沟通中自然取得的录音证据,因对方承认外遇行为,所以能被法院采纳。这就提醒当事人,在收集外遇证据时,一定要注重合法性,不能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否则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同时,要善于利用合法的方式和机会收集有力证据,以维护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