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原告本人是必须出庭的,如果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张某与李某离婚案中,张某作为原告,在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据此按撤诉处理。后来张某虽后悔,但也只能重新起诉。
赵某起诉离婚,但其因突发疾病住院无法到庭,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法院在审查后进行了正常审理。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出庭是对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体现。若原告无故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而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及时提交书面意见则能保障案件的正常推进,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