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判刑结果是不一样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某起盗窃案件中,有甲乙两名同案犯。甲在整个盗窃过程中起到了策划、组织以及主要实施的作用,而乙主要是负责望风等辅助性工作。最终法院判决甲的刑期较长,而乙则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还有一起涉黑案件,其中有多个同案犯,在犯罪团伙中处于领导地位的几人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而一些只是参与了部分边缘活动的同案犯,其判刑结果则明显较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同案犯的判刑结果确实存在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每个同案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于主犯,因其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通常会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而对于从犯,基于其相对次要的地位和作用,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在定罪量刑时的精准性和公正性,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