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案例一: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他试图参与选举投票,违反了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经发现后,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
案例二:李某在假释期间,忘记自己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状态,在公共场所发表了一些不当言论。这一行为被及时察觉,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和警示。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任何违反规定行使被禁止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也提醒我们,法律的权威性不容挑战,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执行必须严肃对待,确保其真正起到应有的惩戒和约束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