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只是要双方平等、合法条件下签订的,本身不需要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进行公证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张某负责李某的晚年生活照料及后事处理,李某的房产归张某所有。该协议未进行公证,但双方均依约履行。后来李某去世,其继承人对协议提出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张某依法取得房产。
案例二:王某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在扶养过程中,刘某部分义务未履行到位,王某欲变更协议。经法院审理,考虑到公证因素及刘某的违约情况,对协议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在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与否都具有一定效力,但公证后的协议在证据效力上往往更具优势。对于扶养人来说,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协议变更或无效的风险。而对于遗赠人,在签订协议时需谨慎考虑,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和裁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