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属于贪污罪的未遂: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一:甲是某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试图通过伪造文件来获取单位的一笔资金,但在即将得逞之际,因单位内部审计的介入而被发现,最终未能实际取得该资金。
案例二:乙作为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已经实施了侵吞国有财物的具体行为,但由于技术故障导致相关财物的转移未能完成。
在案例一中,甲虽然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单位内部审计原因而未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符合贪污罪未遂的情形。在案例二中,乙同样因意志以外的技术故障原因,没能成功取得对国有财物的所有权,也构成贪污罪未遂。这两个案例都清楚地表明了,即便行为人实施了贪污行为,只要未能达成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且原因是其意志以外的,就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未遂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