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停止死刑执行: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曾经有一起案件,在执行死刑前,罪犯突然揭发了一起重大的涉黑犯罪事实,经过核实确有其事,下级法院及时停止了死刑执行,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该罪犯因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得了改判。
还有一个案例,在死刑执行前的审查中,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下级法院果断停止执行,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和审理,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下级法院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对于判决可能有错误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及时停止执行死刑是非常必要的,这能避免不可挽回的错误发生。而对于罪犯怀孕的情况,依法改判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准确判断各种情形,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