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从犯并不是是否批捕的依据,满足逮捕条件就需要批捕。有以下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案例一: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中,从犯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但其有毁灭证据的倾向。尽管其是从犯,但鉴于此情况,仍被依法批捕。
案例二:某非法拘禁案的从犯张某,经审查发现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最终未被批捕。
在判断非法拘禁罪从犯是否批捕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仅因为是从犯就一概而论地决定是否批捕,而要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如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同时,对于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也至关重要,要确保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