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王某从境外非法携带大量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入境,经鉴定其制品价值远超 20 万元,最终被依法追究特别重大案件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其价值达 15 万元,被以重大案件立案处理。
在这类案件中,首先要明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确实违反了相关海关法规以及是否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其次,对于涉案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认定及价值评估必须准确且符合法律规定,这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最后,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证据,确保公正公平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