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行为都有以下特点: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案例一:某知名作家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一家影视公司未经许可改编成了电视剧。该作家以版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影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二:某网络平台上大量出现了对他人音乐作品的翻唱和传播,而这些行为并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原著作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在这些案例中,侵权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这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和收益权,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都是不被允许的。当遇到此类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程序来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避免因侵权行为而导致法律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