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常见的无效约定: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五、分割财产非双方所有的;
六、协议逃避债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案例一:甲与乙协议离婚时约定乙在离婚后三年内不得再婚,后乙在离婚一年后再婚,甲以协议约定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约定无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丙与丁协议离婚,约定丁再婚后不得生育子女,丁后续违反该约定怀孕,丙据此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定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未支持丙的诉求。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协议离婚时某些约定的无效性。对于离婚后限制再婚以及限制生育等约定,明显违背了基本人权和自由意志,法律不予支持是合理且正当的。而在处理婚姻家庭相关事务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法律规定的界限和效力,避免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同时,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于财产、债务等重要事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