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取得了一项专利,后将该专利授权给某企业使用获得了收益。在离婚时,双方就这笔专利收益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在婚姻期间因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王女士有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
张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后,陈先生一直致力于一项发明创造,但在离婚时该发明还未转化为实际收益。
在此情形下,陈先生婚后取得但尚未产生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其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对于预期经济利益,在离婚时是作这样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