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0万在调查时积极配合的,在判刑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刑:
1、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张某因受贿 10 万被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交代问题。在服刑期间,张某严格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还多次帮助同监区人员解决矛盾,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最终,经监狱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其符合减刑条件,对其予以减刑。
案例二:李某受贿 10 万后,在接受调查时不仅积极配合,还主动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在服刑期间,李某努力学习新技能,参与监狱组织的生产活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为监狱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鉴于其良好表现和重大立功行为,获得了减刑的机会。
在实践中,对于受贿 10 万且在调查时积极配合的情况,能否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要看其在服刑期间是否真正做到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以及是否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等。其次,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相关部门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和认定。同时,作为犯罪人员,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做出贡献。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要确保减刑制度的公正、公平实施,让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