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包庇犯罪嫌疑人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某公安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罪行确凿,却因其与犯罪嫌疑人有私人关系,故意隐瞒证据,阻碍案件的正常追诉。最终该公安人员的行为被发现,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还有一个案例,某公安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贿赂,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应有的追诉,后该行为也被依法查处。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公安人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职责。一旦出现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然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损害。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公安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依法办事,不可因私利而徇私枉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行为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零容忍的态度,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