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有如下待遇:
一、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例一:小张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一级伤残。经鉴定后,他依法享受了 24 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且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本人工资 90%的伤残津贴。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了伤残津贴,转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及时补足了差额。
案例二:李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李某每月按时领取本人工资 80%的伤残津贴,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也保障了伤残津贴的足额发放。
在这类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所应享受的待遇,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相应待遇。如果遇到待遇不落实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劳动者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们律师也会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帮助,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