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前夫尽孝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张某与李某曾为夫妻,后离婚。离婚后张某出于情义仍时常照顾李某的父母。后李某父母以张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已离婚,不再具有婚姻关系,对李某父母并无赡养义务,故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在法律层面上,替前夫尽孝确实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像案例中张某这种自愿照顾前夫父母的行为,体现了其善良和重情义。然而,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不能仅凭个人情感或道德观念来要求他人承担本不属于他们的义务。同时,这也提醒大家在处理家庭关系和义务时,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准确界定责任和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