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公职人员受贿的认定: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甲某离休后,凭借其曾经的职位影响力,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乙某为丙某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收受丙某财物。经调查,甲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离休公职人员受贿的认定情形。
案例二:丁某离休后,利用自己原有的关系,让在职人员戊某违规为他人办事,并从中索取财物。最终丁某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离休公职人员受贿。
在这类案件中,离休公职人员虽已离开工作岗位,但如果其利用曾经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取财物,就明显触犯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绝不姑息。同时,也提醒那些曾经担任公职的人员,离休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利用过去的影响力来谋取不当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