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如下: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案例一:在某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自愿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二:一起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承担责任,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双方进行了和解。
在刑事和解的适用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方面,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诚悔罪,而不是为了逃避更严重的刑罚而假意和解。另一方面,对于和解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严格审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权力滥用或不当和解的情况。只有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