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贩毒前科再犯本罪会构成再犯。因特定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会加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王某曾因贩毒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再次从事贩毒活动。在审判中,法院鉴于其贩毒前科,依法对其加重了判刑。
张某先前因贩卖毒品受过刑罚处罚,后又重蹈覆辙再次实施贩毒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以再犯为由加重惩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有贩毒前科后又再犯罪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这是基于此类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有过贩毒前科的人,本应吸取教训,但其再次选择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更应受到严厉制裁。这种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的威严,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同时也是对潜在犯罪的一种有力震慑。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适用从重处罚的条款,以确保公正审判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