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离婚后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适用于转继承,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同时继承人的配偶享有继承财产的一部分,继承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离婚,之后不久李某意外去世。李某的父母早已离世,他有一个儿子小李。李某生前有一笔价值不菲的遗产,包括房产和存款。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遗产就按照转继承的规定,由小李来继承,而李某的前妻并不享有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李某离婚后死亡,其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转继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儿子小李继承。其前妻因已离婚,不再是配偶关系,故无权继承。这也体现了法律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明确的规定和界限,确保了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张某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与妻子王某离婚,不久后张某因病去世。张某有一个女儿小张,还有一个弟弟。张某留下的遗产包括房产和一些贵重物品。按照规定,张某的遗产由小张继承,王某不参与继承,而张某的弟弟也不能继承,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
此案例清晰地展现了遗产继承的具体操作。张某死亡后,其遗产的走向依据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其女儿小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而前妻王某因婚姻关系解除,丧失了继承资格。这凸显了法律对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严格界定,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