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续分立不是设立子公司。
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A 公司决定进行存续分立,将部分业务及资产分出成立 B 公司和 C 公司。在分立过程中,A 公司与债权人就债务承担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协议,明确了具体的债务分配方式。后续,B 公司和 C 公司按照协议承担相应债务,A 公司也依据协议履行自身责任,整个分立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在本案例中,A 公司的存续分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按照约定履行责任,保障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企业在进行存续分立时,应重视与债权人的沟通协商,明确债务承担安排,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对于新成立的公司而言,要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依法依规运营。
D 公司实施存续分立,成立了 E 公司,但在债务承担方面未与债权人达成明确协议。分立后,债权人向 D 公司和 E 公司同时主张债权,引发争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D 公司和 E 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存续分立时,若未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即使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专门的书面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分立后的公司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在决策和操作存续分立时,务必谨慎对待债务事项,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安排,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麻烦和经济损失。同时,债权人也应关注企业的分立动态,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