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没有赡养父母是有继承权的,但是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案例一:李某有一儿一女,但女儿长期对其不管不顾,未尽赡养义务。在李某去世后,女儿要求继承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女儿未尽赡养义务,依法判决其少分遗产。
案例二:张某的女儿以自己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张某。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女儿仍需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赡养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子女不赡养父母却要求继承遗产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和继承权是相互关联的。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的子女,在遗产分配时应受到相应限制。同时,赡养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逃避赡养责任,这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遗产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