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假释要符合以下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他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三年后,王某依法申请假释并获得批准。
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十五年后,其在狱中一直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由于其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最终未能获得假释。
在王某的案例中,他完全符合申请假释的各项条件,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良好表现获得了假释的机会,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积极改造者给予肯定和鼓励的态度。而李某的情况则提醒我们,法律对于假释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对于一些特定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在狱中表现良好,也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获得假释,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的必要举措。假释制度的设立,既要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