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协议放弃子女抚养权离婚后是不起作用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所以抚养义务是不能放弃的,私自写的放弃抚养权的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陈某与李某协议离婚,陈某在离婚协议中书面承诺放弃子女抚养权。离婚后,陈某反悔,试图争取子女抚养权,李某以协议为由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在此案例中,陈某虽然书面协议放弃了子女抚养权,但该协议在法律上是不具有效力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随意放弃。陈某在离婚后反悔,其争取抚养权的诉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不能仅仅依据之前的无效协议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应始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张某和王某离婚时,张某写下书面协议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之后张某经济状况好转,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王某则以协议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个情形下,张某当初签订的放弃抚养权协议不能成为阻碍其变更抚养权的绝对依据。法律赋予了父母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其现在的情况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比如经济条件显著改善、能够提供更稳定的生活环境等,那么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对抚养权进行重新判定。但同时,王某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以维护其对子女的抚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