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李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了 5 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表示不再续签。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获得了相当于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王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 3 年半后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王女士依法主张权利,最终拿到了 4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明确自身权益,及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劳动者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