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A 企业的一批货物被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在保管过程中,行政机关委托了一家专业的仓储公司进行保管。保管期间,货物并未出现任何损毁等情况。事后,A 企业得知该批货物产生了一定的保管费用,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该笔费用,行政机关也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明确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在整个过程中,妥善地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保管,包括正确地选择委托第三人保管,并且在产生保管费用后也依法履行了承担费用的义务,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B 公司的一处厂房被行政机关查封,在查封期间,行政机关对该厂房进行了认真的保管。然而,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厂房的部分设施还是出现了轻微损坏。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 B 公司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查封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
此案例很好地诠释了法律规定中行政机关对于查封扣押的责任。尽管出现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设施损坏,但行政机关及时承担赔偿责任,展现了其对法律规定的尊重和履行。同时,其承担保管费用也是依法行事,这一系列行为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应始终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