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聚众斗殴的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甲组织多人在闹市街头进行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经调查,参与斗殴的人员大多已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最终,甲及其他积极参与的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等一群人多次在不同地点进行聚众斗殴,每次参与人数众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各项要件。在案例一中,客体上侵犯了公共秩序,客观上有纠集众人殴斗的行为,主体符合条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而案例二则凸显了多次聚众斗殴这种加重情节,法律对于此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然会予以严厉惩处。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