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一: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使其不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案例二:乙因严重经济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丧失了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资格。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刑罚的适用是非常严肃且慎重的。就如上述案例,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有效实现刑罚的惩戒和预防功能。这一措施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制裁,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当然,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准确适用,确保公正公平,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大众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以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