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甲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甲严格遵守监规,表现良好,且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甲依法被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乙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缓期执行期间,乙通过发明创造获得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乙成功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在上述案例中,甲和乙都符合死缓减刑的条件。甲通过良好表现和立功行为获得减刑,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罪犯积极改造的鼓励和认可。而乙的重大立功表现也为其赢得了减刑的机会,这说明即使是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在特定情况下仍有获得从轻处罚的可能。但需要强调的是,死缓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认定和操作,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同时,对于限制减刑的情形也必须严格把握,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