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挪用公司税款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甲在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税款用于个人炒股。在案发前,其挪用的资金仍未归还。最终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为公司会计,多次私自挪用公司税款用于个人消费,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后经调查被发现,乙受到了法律制裁。
在现实中,私自挪用公司税款的行为时有发生,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此类案件中,犯罪主体通常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实施挪用资金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对于此类犯罪,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同时,公司自身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税款等资金被挪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