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是不得减刑的。
《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服刑期间,王某积极改造,遵守监规,多次获得表扬。执行机关根据王某的表现,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确认王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
在这起案例中,执行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也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表现作出了减刑裁定。这充分体现了减刑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只有依法依规进行操作,才能确保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既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醒罪犯,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悔改,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减刑机会,才是正确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