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自愿同居,按常理来讲,是不犯法的。
但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涉嫌重婚罪,是违法犯罪行为。
以夫妻名义同居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认定: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证据。
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王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邻居都认为他们是夫妻,且他们还共同购置房产。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重婚罪。
案例二:张某因长期遭受丈夫殴打虐待外逃,在外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后未认定张某构成重婚罪。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同居是否违法需要仔细甄别具体情况。如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受到惩处。而案例二中张某的特殊情形,根据法律精神和实践经验,不按重婚罪论处是合理的。大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一定要明确法律的界限和适用情形,不要轻易触碰法律红线。同时,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