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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有什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40°c 2025-01-18
导读:刑事辩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有什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有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有什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点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均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的破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土地、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此种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关于向大气、水体、土地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

(2)实施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危险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

(3)造成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但行为人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则一般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举例说法】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长期违反国家规定,向周边水体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导致水域严重污染,鱼类大量死亡,附近居民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个体经营者张某为节省成本,私自将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倾倒在未被许可的区域,引发局部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张某被判刑。

【律师点评】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对于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危害环境行为,要仔细审查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如案例一中化工企业的行为明显违反规定且造成重大污染和损失,符合本罪特征;案例二中张某的故意倾倒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也应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此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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