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张某通过非法手段伪造了大量银行存单,用于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完全符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最终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案例二:李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变造了多张支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经调查核实后,李某被提起公诉,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客体方面,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不容侵犯,任何对其的破坏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客观上,只要存在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具体行为,就可能涉嫌本罪。主体上,一般主体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同时,对于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各种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情形,要仔细甄别,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单位犯罪的,也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