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起诉离婚一般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下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案例一:甲与乙欲起诉离婚,乙的住所地为 A 市,经常居住地为 B 市,且乙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甲应到 B 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二:丙的丈夫丁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丙想起诉离婚,此时丙应到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婚姻家庭中,关于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如上述案例一,明确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的管辖法院选择。而案例二则体现了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当事人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务必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依法依规进行诉讼活动,以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