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签的合同不属于诈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一:甲被列为失信人,但在与乙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了自身失信情况且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双方也按约定履行。最终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未出现任何诈骗行为和后果。
案例二:丙虽为失信人,其与丁签订合同后,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丙积极与丁沟通协商解决办法,而非故意骗取财物。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失信人签订合同并不当然构成诈骗。判断是否构成诈骗,关键要看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和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仅因为是失信人就一概而论认定为诈骗。在具体案件中,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避免错误定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