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没养父母是能分家产的,但是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构成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李某有一儿一女,女儿长期在外对其不管不顾,未尽赡养义务,儿子则一直照顾李某的生活。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女儿得知后要求分割遗产,儿子对此表示反对。
在这个案例中,女儿虽为法定继承人,但因其未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而儿子一直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儿子分得大部分遗产,女儿仅获得小部分。
张某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经济条件较好,但对张某不闻不问。张某晚年主要由另外两个子女照顾。张某去世后留下了一些财产。该女儿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平均分配遗产。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女儿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其要求平均分配遗产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子女多分,对未尽义务的该女儿少分或不分。法院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公正的裁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