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遗嘱,当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义务后是有效的,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李某生前立下一份附义务的遗嘱,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财产后需照顾其年迈的父母。继承人按照要求履行了义务,最终该遗嘱被认定为有效。
张某立有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在处理遗产时,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在实践中,对于附义务的遗嘱,必须明确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标准,以避免后续争议。一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确实履行了相应义务,该遗嘱应得到尊重和执行。而对于公证遗嘱,虽然其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先效力,但因其经过公证程序,在证据效力上仍有一定优势。当存在多份遗嘱且相互抵触时,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这体现了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同时,在立遗嘱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