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指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李某生前一直独自生活,邻居王某经常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李某去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王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因其对李某扶养较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适当分得李某的遗产。
张某是一位孤寡老人,长期由其远房亲戚刘某照顾。张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刘某主张自己应分得部分遗产,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符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给予了刘某相应的遗产份额。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和刘某都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基于他们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事实,依法享有了遗产取得权。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扶养行为的认可和保障,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人性化。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那些虽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但确实对被继承人尽到扶养义务的人,应当给予其应有的权利。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定继承人,而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