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插入不算既遂,应当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一:张某欲对李某实施强奸,在实施过程中因李某的激烈反抗及外部干扰未能成功插入,后张某被抓获。最终法院以强奸未遂对张某定罪处罚。
案例二:王某采用暴力手段对赵某实施强奸行为,虽未插入但造成赵某身心严重伤害,法院综合考量后以强奸未遂对王某从重处罚。
在这类案件中,尽管未插入,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及实施的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形态。从法律角度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然不容小觑。法院在审判时会综合各种因素,如犯罪手段、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等,来准确判定刑罚。同时,这也提醒我们,任何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坚决捍卫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