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王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闯红灯的汽车撞伤,经认定为工伤。王某未对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而是直接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予以支持。
李某在工作时因他人操作不当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李某虽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尚未获得民事赔偿,其起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工有权兼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这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无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不能以职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或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不合理的行为。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需要注意,比如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等,但总体原则是保障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