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受理的情况如下: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张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二:李某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但法院审查后发现,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类型,于是对该案件进行了受理。
在实践中,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时,当事人不要气馁,应及时向法院寻求救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若符合受理条件,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应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这就要求当事人要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