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先进行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在一家工厂工作时受伤,与工厂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先与工厂协商,工厂态度强硬不愿赔偿。王某便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也未能成功。随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过审理作出裁决。但工厂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也积极应诉,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李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后被无故辞退,李某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拒。李某先尝试与公司协商,未达成一致。接着申请调解,调解失败。于是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公司却对仲裁结果不认,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审理,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有明确程序和规定的。当劳动者遇到劳动工伤等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分歧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逐步进行。协商是较为便捷的方式,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及时寻求其他途径。调解组织可以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但也并非一定能解决问题。仲裁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仲裁委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途径。在整个过程中,劳动者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处理劳动争议,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