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在以下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1、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礼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
3、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
以上三种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均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结婚前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的收入和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李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一笔丰厚的奖金,王女士则将自己婚前的房产进行出租获得了租金收益。后来李先生因生意失败对外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王女士共同承担债务,但王女士以双方有财产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的财产约定明确且采用了书面形式,是合法有效的。王女士基于该约定,对李先生婚后的债务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这也体现了夫妻财产约定在保护夫妻双方各自财产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当然,在实践中,对于财产约定的具体内容和形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其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张某和赵某结婚多年,一直实行共同财产制。后来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变更为限制共同所有制,约定部分财产归张某个人所有,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在变更协议签订后,赵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处分了部分约定归张某个人所有的财产。
此案例中,张某和赵某的财产约定变更也是有效的,赵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依据约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有权要求赵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其损失。这提醒我们,夫妻财产约定一旦达成,双方都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侵犯对方依据约定所享有的权益。同时,在处理涉及夫妻财产的问题时,应充分尊重和依据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