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如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一:张某因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将李某非法拘禁在一处房屋内,并对其进行殴打和侮辱,导致李某身体多处受伤。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被发现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案例一中,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因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这提醒人们在处理债务等问题时,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不能采取违法手段。而在案例二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行职责,却利用职权犯罪,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其职责和法律的要求,必然要受到严厉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何种身份,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公正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