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一:某矿业公司在开采过程中,为追求短期利益,采用了过度挖掘等破坏性方法,导致矿区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经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 50 万元。最终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个体矿主李某违反规定,长期使用破坏性开采手段,造成矿产资源大量浪费和严重破坏,其行为被发现后受到法律制裁。
在上述案例中,相关行为人明显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采取的破坏性开采方法对矿产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符合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了准确的定罪量刑,这彰显了法律对矿产资源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此类案件提醒我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进行采矿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了一时之利而采用非法和破坏性的手段。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采矿行业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破坏性采矿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