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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瑞律网整理发布 57°c 2025-01-12
导读:刑事辩护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举例说法】

案例一:某村选举过程中,村民甲为了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当选,采用威胁手段迫使部分村民改变投票意向,最终干扰了选举的正常进行。经调查,甲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案例二:在一次城镇人大代表选举中,选举工作人员乙故意虚报选举结果,导致选举结果不实。后乙被依法查处,其行为被认定为破坏选举罪。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对于破坏选举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像案例一中,村民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明显违反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案例二中,作为选举工作人员的乙,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严重损害了选举制度的权威性。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民主法治的原则。任何企图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司法机关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和严格的执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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