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会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某等人以投资某项目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众多民众参与投资,实际是编造的虚假项目,最终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李某成立一家公司,通过发售虚假债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利息,后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承诺,构成非法集资。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关键在于是否依法经批准、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是否采用诈骗方法等。善心会若不符合这些特征,当然不属于非法集资。但在实践中,具体情况需要结合详细证据和事实进行准确判断。同时,广大民众在参与任何投资活动时,都要保持高度警惕,仔细审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以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若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